|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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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港汇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42027.7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以1042027.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中港汇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应付的款项范围内,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天津市锦聚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各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中港汇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港汇升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8元,由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凭公告费票据由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