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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康业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桂平市康业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72万元贷款担保基金给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桂平市康业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7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龙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84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康业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