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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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规地理信息技术中心 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已经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0783.3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099元,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899元,由原告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99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