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观光农业合作经营项目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2日起解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除租赁的80.5亩土地的附属物、农林作物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金53,243.75元及违约金(2019年11月16日土地使用费按每日231.58元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违约金从2019年4月16起按每日50.4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电费2,143.5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负担1,500元,原告广西蒙山龙汇生态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