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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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铜陵市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铜陵市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4557497.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799982.2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557497.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铜陵市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683624.6元。 三、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5台LED灯具自动铆接试验机和156台机械设备在上述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01元,由铜陵市华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江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林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