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1204执678号 安徽成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与潘传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特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传才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申请人潘传才与安徽成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中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 账户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8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王孝芹联系电话: 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89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