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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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8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98143.1元(包括残疾赔偿金80999.2元及被扶养人生活费17143.9元)、护理费216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44424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9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4元,共计180807.5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6.36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