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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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东盛微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兰州东盛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偿付原告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2000.00元及利息损失22300.00元,合计人民币94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79.00元,由被告兰州东盛微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079.00元,被告兰州东盛微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