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915000元; 二、被告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1398.6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1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9元,由原告***、***负担29919.43元,被告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89.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845元,被告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鉴定费26000元,由被告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