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一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十一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一千五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九万六千八百八十一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元及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已由原告***全部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次鉴定费二千一百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