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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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三生竹木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恒欣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83500元; 二、厦门市恒欣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计5051元,由福建省豪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恒欣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677元,由***、***负担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