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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2-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1964787.9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以1588198.8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1起计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1964787.9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二、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3-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2623155.8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172107.9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2344215.84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2623155.8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605006-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9422597.2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838600.65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3677201.3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9422597.22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四、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701001-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6584230.9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948986.8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1868287.15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6584230.98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五、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701012-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24338086.3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2930519.63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5749914.4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24338086.32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六、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701015-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16120652.2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1879596.5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16120652.21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 七、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2万元及保险费98092元。 八、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六项债务中租金债务及该四项债务中截止至2019年10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债务中的租金6556760.3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919300.33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1838600.66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5日之日止以6556760.3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五项债务中的租金24193244.5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2819394.79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5638789.58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0月25日之日止以24193244.51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六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二、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债务中的租金6556760.3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919300.33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1838600.66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6556760.3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三、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五项债务中的租金24193244.51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以2819394.79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0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5638789.58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24193244.51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四、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五、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4080元,由原告负担82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34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