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58970.32元; 三、被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工程返工费用230158.09元,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40633元;以上款项与被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376734元相抵扣,剩余履约保证金105942.91元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予以退还被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驳回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4元(本诉受理费16214元,反诉受理费7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9元,合计36733元,由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担16214元,被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519元(迳付上诉人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133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