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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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1308683.05元; 二、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违约金130868.00元; 三、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借款本金1308683.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正普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6.00元,由被告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