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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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货款294040元; 二、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利息2771.33元(暂算至2019年3月10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6元,由原告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748.5元。 原告杭州晟祥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山东凯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