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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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 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均按年息24%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978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