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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4440.76元、逾期保险费1611.20元,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4440.7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323元,由被告***负担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1元。

裁判日期 2020-4-2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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