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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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家鑫典当有限公司 湖北兴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兴安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对担保人彭前位于咸宁大道与银泉大道交叉口(宏伟大厦)1幢2单元4层402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咸安区不动产权第0004717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