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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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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A线道路工程款1570296.6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欠款1570296.6元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616.808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欠款863616.80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四、驳回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44元,由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24元,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0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44元,由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24元,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20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7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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