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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1847.2元(已核减前期垫付的10000元)、***2122.62元、***126.15元、***727.42元。 被告保德县奥基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855.24元、***25132.1元、***238.16元、***554.38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意外伤害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0元、***396.16元、***410.12元、***829.58元;在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00元、在全民节日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2元,减半收取2566元,由原告***、***、***、***负担108元,被告***、保德县奥基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