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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联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龙海市新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龙海市新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2月11日的逾期租金人民币203,600元;

二、被告龙海市新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20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人民币48,274元为限);

三、被告龙海市新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人民币215,200元;

四、被告***、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中被告龙海市新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6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8,866元,由三名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8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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