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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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邦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 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5,000元、衣物损失3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731.64元、辅助器具费174,545.45元、辅助器具维护费52,363.64元、装配训练费2,327.27元、营养费5,23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3.64元、误工费11,182.55元、护理费8,727.27元、交通费363.64元、鉴定费2,072.73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82,322.91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73.16元、辅助器具费17,454.55元、辅助器具维护费5,236.36元、装配训练费232.73元、营养费52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36元、误工费1,118.25元、护理费872.73元、交通费36.36元、鉴定费207.27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8,232.2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邦嘉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8,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6元,由原告***负担1,874元,由被告***、蚌埠市鑫瑞物流有限公司、怀远县邦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