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张家港市闻达机械制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114859.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100元,合计258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至法院,本院收取的部分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