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宏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宏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38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依本金47381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宏阳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