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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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永盛泰钛业有限公司 抚顺泽华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80335AA-P-03-V2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82000元; 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21745元; 案件受理费8837元,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