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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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泉县分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费456367.73元; 二、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24418元; 三、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泓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