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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371600元; 二、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371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5000元; 四、原告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园区大道北侧提供担保的房屋(房产证房产证号:兴房证戴字第**)[土地证土地证号:兴国用(2012)第4728号]以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42002**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对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江苏毅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毅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33元,由被告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国平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兴龙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益草堂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民委员会、兴化市戴南镇董北村经济合作社、***、***、江苏毅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