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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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8000元,于2020年12月底前给付8000元、2021年底前给付10000元。 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三、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