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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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腾冲市汇和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腾冲市汇和矿业有限公司保险金80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