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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溪朗钜融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96,506.36元; 三、本溪朗钜融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742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92元,由本溪朗钜融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750元,公告费900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42元,由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92元,由本溪朗钜融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42,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