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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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30863.9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15日的利息264952.25元、复利139348.98元、罚息610720.05元;其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730863.91元为计算基数,复利以利息264952.25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6.8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若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贵州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5元,由被告***、***、***、贵州华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8340元,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