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20000元。 二、被告连云港泰格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轮、连云港泰格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应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