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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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702执恢716号 陆基灯、伊梅仙: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培成、李必春、娄绘丽、俞奕冰、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赵杭、陆基灯、伊梅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6)浙070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基灯、伊梅仙已将其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陆基灯、伊梅仙个人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中陆基灯、伊梅仙个人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恢71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