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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327号

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仝玉玲,执行董事。

被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碧琼。

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建榕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音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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