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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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327号 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仝玉玲,执行董事。 被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碧琼。 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柯普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史建榕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音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