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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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卓益家居有限公司 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洛阳卓益家居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 二、被告洛阳新东昊玻璃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洛阳卓益家居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11700元减半收取为58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