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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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洛阳德联传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