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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乡县金河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济宁天贵元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421.6元。

二、被告***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216元;

三、被告***在交强险外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767.5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济宁天贵元物流有限公

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第一项保险公司赔偿款汇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汶上县支行15487101040024281(注明案件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1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9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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