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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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龙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00,347.47元及违约金12,013元(300,347.47元*2%/30天*60天),之后的违约金以250,347.4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按约定的月2%利率计算;再之后的违约金以200,347.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的月2%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宁龙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龙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5元,减半收取计2,527.5元,由原告***负担284.8元,被告***、***、济宁龙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2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