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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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苏格达斯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格达斯铝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344986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9元,由被告江苏三和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