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 二、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房屋租金68274元及违约金682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上诉人***负担4242元,由被上诉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7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二审判决收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