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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腾冲县腾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市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官分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腾冲市蒲川乡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汉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8496.62元、保修金176847.38元,合计1175344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欠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计8045元,由被告腾冲市蒲川乡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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