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万隆新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欠款利息(以工程欠款123234.97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4.70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5.69元(***已预交1170.99元、***已预交2764.70元),合计6700.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