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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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内蒙古垦博磊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252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垦博磊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1772.16元; 三、驳回上诉人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1元,共计52842元,上诉人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即21136.80元,被上诉人内蒙古垦博磊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即31705.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