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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洗碗机产品上使用“红日E家”商标,并于十日内销毁其侵权宣传资料并去除其库存产品上的侵权商标; 二、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三十日内注销域名redsun-gd.com; 三、被告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燃气灶、抽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集成灶产品; 四、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中缝除外)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道歉; 五、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被告江西省红日家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广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爱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郑州凯圣瑞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各自在400万、800万、1000万、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广东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