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黑0811民初5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被告:黑龙江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牟国义,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所欠原告的200000元欠款;2.被告赔付原告200000元欠款的利息,月利息2分,自2019年10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3.被告赔付原告追讨欠款十三次至佳木斯市往返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三人的误工费、油料费、过路费、住宿费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多次催其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本息合计230000元; 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负担2150元,黑龙江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