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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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宏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省宾州水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新宏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水泥运输返利款1,988.486.00元,给付方式为水泥折价给付(按给付时水泥现价)或现金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8.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