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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65360元; 三、驳回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由***负担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55元,由福建永禧盛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382元,***负担12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