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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租金230,705.15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30,705.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5,321元(案件受理费4,7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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