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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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506民初104号 原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永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住***。 被告:双鸭山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兴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冷晓东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欣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