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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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同春医药有限公司 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龙岩同春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货款押金、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福建龙岩同春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